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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法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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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三个条文的评释(电子商务资料库www.uuubuy.com)(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①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实践中来看,这个客体范围明显过校计算机已经普及到社会各领域,每个领域均有需保护的重要信息,如受到非法侵入,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上述三
种信息被非法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因此,本罪规定三类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过于狭窄,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将范围适当放宽。
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只要侵入这三类特定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既遂。
“侵入”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以非法解密等手段进入有关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方法有:冒充、技术攻击等。如果侵入后,行为人实施了拷贝行为,则又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该秘密后又泄露给他人,则又可能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典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和我国公民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有严格的限制。其限制条件有:
A.犯罪行为侵害了我国和我国公民的利益;
B.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C.按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应受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入中国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适用我国的刑法。这可能会造成法律漏洞。
④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典第7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如果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此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具体而言,包括:
A.公安机关不立案。
B.检察院不起诉。
C.法院不定罪。
“可以不予追究”,指的是可以不追究,也可以追究;可以不追究的是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刑法典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必须按我国刑法来定罪量刑,这是对特定犯罪主体的特别规定。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①行为方式有三种:
A.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的破坏;
电子商务资料库7!)'.%!;-47&12(R>B.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的破坏;
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即以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为构成要件。
(3)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传统犯罪
 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刑法之所以作了第287条的规定,正是考虑到不少犯罪把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工具,即在犯罪手段上有的变化,但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构成与传统的犯罪在实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没有必要把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都规定为新的犯罪。因此,该条规定依照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在分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已经列明了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和我国公民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限制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即使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按其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话,那么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这方面在国外已有先例。1997年克罗地亚三名中学生在英特网上利用计算机破译了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密码口令,侵入美国军事计算机系统,将美国战略战术导弹部署、军事卫星用途等高级机密文件资料饱览一通后从容退出。事后美国向克罗地亚提出引渡这三名中学生到美国受审的要求,遭到克罗地亚的拒绝,因克罗地亚的刑法不承认计算机入侵为犯罪。
 4、对刑法典立法取向的重申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这个条款是针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它与刑法典的规定比较相似,如把“侵入”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只要侵入这三类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既遂,这可以说是对刑法典规定内容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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