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子政务隐私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电子商务资料库www.uuubuy.com)在电子政务环境中,一方面,政府借助于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维护了公共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在通过互联网收集、储存、管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又极易侵犯公民的个人利益。同时,现代行政要求政务公开,将一切行政事务
摊在阳光下,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此以来,将导致大量的个人数据被公开,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可见,任何国家在发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都将不可避免的面临这一难题: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既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是电子政务中隐私权保护的特有的问题。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及其平衡
电子政务的核心是“政务”。因而,政府在开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必然要收集、储存和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这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基础支撑,也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政府各部门在实施电子政务的战略中已建立300多个大型数据库,其信息拥有量占社会信息总量的80%。也有人称:“在中国,90%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既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也是最大的信息产生者、使用者、发布者。”这些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和关键财富,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而,在电子政务环境中,政府为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谋求社会更大的福祉而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无可厚非。
然而,政府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往往不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尽其所能,事无巨细,收集的个人信息已明显地超过了社会管理的目的和范围,完全没有必要。收集个人信息以后,又不注意数据库的安全与保密,随意处置个人信息。政府在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与利用的过程中“想怎样就怎样”,公民毫无发言权,对自己的信息根本不能控制。如此以来,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严重失衡,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与失衡。
那么,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于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争论不休,美国近几年出现的“密码算法”之争、“监听晶片”之争、“山姆叔事件”之争以及《通信行为规则法案》之争都涉及到这一问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电子商务资料库&7%+5).,/06(+01”,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利益都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我们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协调与平衡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所谓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做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之间,有的是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那么,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在另一些情况下,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可能协调,各退让一步以求得各自的生存空间。
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利益衡量方法尽可能地找到它们的相对平衡点。一般而言,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为人们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其活动与利益不能不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适当、合理的限制。否则,各行其是,为所欲为,整个社会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最终任何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当两者无法调和时,则需要舍弃部分个人利益而追求公共利益的完整性。但是,只要有一定的可能性,我们就应当尽量调和二者的冲突,使得公共利益在一定的范围内运行,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从而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在发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收集和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因而,在行使社会管理权这一方面必然会与个人隐私权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我们不得不放弃个人隐私利益,关于这一点,社会公众也能够理解和容忍。但是,政府的管理行为也必须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必须把握一定的“度”。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且以能够实现社会管理目标为限,必须将收集的个人资料的种类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而且,还必须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泄漏,从而将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因而,在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方面,二者的冲突是可以调和的,这就需要政府与社会公众通过交流与沟通来协调和平衡二者之利益——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2)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二战以后,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视。人们对知情权的热切呼唤,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而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必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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